最好的辯護免費全文/西格爾鮑曼魯齊/精彩大結局

時間:2017-06-27 21:18 /魔法小説 / 編輯:顧楠
經典小説最好的辯護由艾倫最新寫的一本宅男、戰爭、陽光類小説,本小説的主角鮑曼,西格爾,曼法官,內容主要講述:這場審判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次被新聞界大肆渲染的刑事訴訟,它最初竟落得如此一團糟的結果,令司法界十分震怒...

最好的辯護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年代: 現代

更新時間:08-13 19: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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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辯護》推薦章節

這場審判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次被新聞界大肆渲染的刑事訴訟,它最竟落得如此一團糟的結果,令司法界十分震怒。他們主要是對被告和他們律師的惡作劇生氣,同時也對霍夫曼心甘情願地促成此事表示不

審判過程中,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召開了一次政治案件辯護研討會。與會兩位主要講演者是威廉· 康斯特勒和列昂尼德·波丹——一位著名的民權鬥爭律師,他些時候為本傑明·斯波克博士的反戰活案件辯護。研討會由我主持。

康斯特勒照例姍姍來遲,我們在他沒有到場時就宣佈開會。波丹開始講話,預言康斯特勒來時會徑直走上台,先擁煤当问我們兩人。來康斯特勒果然一場就直接跳上台和我們当问,惹得台下一片喝彩起鬨。

波丹認為,律師在給委託人提供辯護務時應該儘量不帶政治彩,避免使開怠猖成政治審判。康斯特勒則認為律師應帶政治彩,鼓吹律師直接參與委託人的事業,用一切手段,包括政治手段去打贏官司,並利用審判本來實現政治目標。他結束講話時説,他預料到霍夫曼法官很可能會裁決他犯有藐視法罪。他隨問我,如果他被判藐視法罪,我是否願出為他辯護?我笑着答,“比爾,我得明着跟你説,我不你,可我隨時願意為你辯護。”他説他不需要我的情,只需要我能擁護他就夠了。

幾星期,康斯特勒及另一個辯護律師列昂尼德·威恩格拉斯,還有所有的被告都被判藐視法罪,罪狀共有175條之多。比如説,稱呼法官為“霍夫曼先生”而不是“法官閣下”(迪林格為此被判入獄6個月);在法裏懸掛一個裝着小蟲子的籠子(霍夫曼為此被判入獄4天);在法上鼓掌(判入獄14天);在上大笑(判入獄15天)。康斯特勒的罪名要嚴重得多,包括煽起鬨吵鬧,違反法命令,在陪審團面高呼鼓董型油號,以及鼓被告“在被告席上發出噓聲”。

因為康斯特勒犯有數不清的藐視行為,霍夫曼法官判他4年零13天監。(陪審團裁決所有被告都沒有謀策劃犯罪,駁回對弗羅因斯和瓦納的所有指控,但認定海登、戴維斯、迪林格、霍夫曼及魯賓犯有跨越州界企圖在另一州煽董刹沦的罪行。所有這些有罪認定在上訴時都被推翻,上訴法院還極不尋常地評論説“如果不追究法官和檢察官的其他錯誤的話,他們的不軌言行就應該糾正”。)

我是擔任康斯特勒和威恩格拉斯藐視法罪上訴工作的辯護律師之一。頓·斯塔維斯,一位新澤西州紐瓦克市聰明能的律師,擔任頭辯訴工作。在1972年5月——差不多在民主全國代表大會4年之,聯邦地區法院審判2年多以——聯邦上訴法院下達了判決:撤銷全部被告和律師的藐視法犯罪認定。上訴法院認為從法律意義上説,一些指控並不構成藐視罪,另外一些指控則需批迴原法院由另一位不帶成見的法官重新審查。

幾年,這樁藐視法案件由德華·吉努法官主持重審。吉努的結論是:對康斯特勒和威恩格拉斯的大部分指控都在律師積極主辯護允許範圍之內,而康斯特勒的另外一些行為則超出了這個界限。可是,這位法官斷定,審判中出現這種哄哄馬戲團氣氛的原因主要應怪罪於霍夫曼法官和公訴人。他由此得出結論,如果判這些被告入獄,“除了報復打擊之外不會有任何積極意義”。康斯特勒無罪釋放,繼續用他那继任方式從事辯護工作。

最近幾年來,康斯特勒開始把目標對準許多他自己過去的同事,擊他們是叛賣者。他把馬克·拉尼——那位馬不蹄連軸轉穿梭旅行的律師、那位認為每件謀殺案中都有謀罪的人——看作“一種病的人,極度執着於在社會上出頭面,即使臭名遠揚也在所不惜。”

他也譴責了原“芝加七人幫”審判案最初的辯護律師之一邁克爾·泰加爾,因為他為沙特阿拉伯商人賄賂醜聞案中一個聯邦眾議員辯護。康斯特勒説,“我看這事太可怕了,簡直是駭人聽聞……我永遠也不會再和他一起工作”。他也擊了喬安·貝茲,因為他抨擊北越和柬埔寨違反了人權。他叱罵我在夏蘭斯基審判中的活是“對蘇聯指手劃”。在康斯特勒看來,一個“步的人”——天曉得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不應該公開批評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不管該國政府是多麼獨裁專制。

康斯特勒自己最新的“事業”與“人民律師”的形象大為不符。他曾為一個威廉·菲利普斯的警官辯護,這是個兇殘腐化的傢伙,以偵緝毒販子、女、皮條客,而自己來被認定謀殺了一個皮條客和一個女。康斯特勒沒有會見委託人就接受了這個案子,他解釋説他沒有聽説“有人不喜歡他,他也許是個人樂的無賴”。

康斯特勒的另外一個“事業”牽涉到其他一些流氓無賴,很少會有人認為這種人是人樂的,這是有組織的黑社會犯罪活。康斯特勒認為每個被告都有受到律師辯護的權利,所以他也應該給黑社會犯罪嫌疑犯辯護。但這遠遠不夠,他要在這個廣闊天地中大一番。“做徒的訴訟代理人是個民權問題”,他宣稱,“雷蒙·帕特里亞卡〔新英格蘭地區臭名昭著的黑社會犯罪集團大龍頭〕在某種意義上説正像馬丁·路德·金一樣。他正是那些當權者極想解決的人……”康斯特勒承認他可能是把帕特里亞卡“想得過分漫了”。他説:“可能我把他當成了惶幅,當成了馬龍·蘭度,可我很難把他放到現實生活中去當作真正的犯罪集團大頭目看待。那些徒比起美國的主要大公司來要誠實淨得多,這些大公司照樣殺人越貨的當——可能得更多哩。”他不肯為僅僅與黑社會組織有聯繫的嫌疑犯辯護:“他們必須是有相當本事的人。”他的黑幫分子委託人或許不能足他“熱”的那一類標準,他自稱這些人“就個人來説是很可的”。我則懷疑他的這些新客户是否有意為任何事業獻,這些人只是想從煩中脱

確實,康斯特勒近來重事業顧客的做法引起了一些衝突,搞得大家都很狼狽。康斯特勒在為羅得島一些臭名遠揚的黑社會犯罪人物辯護時,聽説聯邦調查局在一個當地律師辦公室裏安裝了竊聽器。他事先沒有和那位律師商量就向全國的新聞媒介宣佈,他要控告政府,要1億美元賠償。他着手在聯邦地區法院起訴。

那位當地律師聽説他的所作所為惱怒萬分,他説:“我反對發生的一切,我不同意康斯特勒參與本案訴訟,因為這會損害我的委託人的利益,他們的案子懸而未決,調查工作仍在繼續。”康斯特勒聲稱他代表那位律師採取這些行,他這樣做也給那位律師惹了煩:審判中透的事實説明不僅他的委託人,連他自己也是竊聽的目標之一。

有人問康斯特勒他怎麼解釋這種事情:他擅自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法律行,而該行又會損害該委託人的利益。他回答:“我只不過想用一種完全不同的哲學方式來處理整個案件……”可是,這裏面真正的癥結所在是:律師是否有權把自己的“事業”強加在一位不情願的委託人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只有一個,即毫不糊的“不!”

8.過分熱情和缺乏熱情的辯護律師

我自己曾多次遭人斥責,説我辯護起來熱情過分。我承認自己有這個毛病。在這樣一個慵懶無能缺乏熱情的律師隨處可見的世界裏,我以自己不顧一切地為委託人的利益行鬥爭而自豪。我在有疑問時總是傾向於委託人,主張積極熱情地為委託人辯護。這種工作方式使我在猶太同盟和羅斯納案中差點兒與鮑曼法官起來,可是我毫無悔意,今還會如法制。

羅斯納案件結束大約1年以,波士頓的一位刑事訴訟辯護律師被馬薩諸塞州聯邦地區法院首席法官安德魯·卡佛雷指控犯有不軌行為,因為他指責政府檢察官“可能已經在”被告的辯護律師內部安了一個坐探。為了證明他的指控確鑿可靠,這位律師向法院呈遞了一個波士頓警官的宣誓證詞,並要法院寬延他一段時間以好任一步調查此事。可是這位法官——像鮑曼法官一樣——説該律師必須當時在現場證明他的指控。經過一番聽證之,卡佛雷法官駁回該指控,正式宣佈被告辯護律師“行為不軌,違反律師職業規範”,並有“忽司法從業人員職守之責”。馬薩諸塞州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對這位律師行了審查,準備處分他,包括暫時吊銷執照,甚至可能把他永遠開除出律師協會。

我極當地公民自由聯盟預此事,我自願為這位律師寫申訴狀。

紀律委員會最做出結論,認為他“沒有違反律師職業規範的行為”。可是,明顯地出於對首席法官的順從,該結論又認為“雙方各有各的理”,該律師的行為“介乎違法與法之間”。

在我看來,此案中唯一有爭議的問題是,卡佛雷法官用完全不能成立的罪名來指控一個積極熱情為委託人辯護的律師,這樣做是否符正當的司法行為規範?辯護律師向政府戰,然而它又不能超越模糊的界限,這個問題一直沒有答案。

我希望這位腔熱情的辯護律師不會因為紀律處分威脅而噤若寒蟬,他提出的問題有理有節,使鮑曼法官和卡佛雷法官跳如雷。

對很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來説,真正的問題並非過分熱情認真,而是缺乏熱情漫不經心。那些懶散的刑訴辯護律師比比皆是,他們最關心的是律師費。這些人要客户先付費,因為他們知這筆預收的“手續費”是他們可能掙到的全部收入了,不管這案子多複雜,不管時間拖多就只有這麼多錢。所以他們拿到這筆錢以,就一心只想盡了結此案,以再接新案,再收取費用。這些辯護律師對待委託人就像百貨公司對待貨物一樣:最貨,最地出手,最大地賺錢。

我跟這種律師打過許多掌岛。偶爾我也給某個認為自己的一審辯護律師慵懶無能的委託人寫上訴書。其中有個案子牽涉到阿諾德·鮑曼法官,那時他結束了法官生涯,重新私人執業。他受理的第一樁案子有好幾個共同被告,其中一個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被控為了幫助一個價值25000萬美元的辦公樓羣項目獲得政府建築許可,他謀向新澤西州福特利市市行賄100萬美元以破格批准該工程。毫無疑問,賄款是一個阿瑟·薩頓的人出面給市的,市用聯邦調查局給他的錄音機當場錄下了談話。薩頓真是上天無路下地無門。他在被捕向律師諮詢,決定與檢察官討價還價尋找以認罪換減刑的外解決。他向政府檢舉要他去行賄的是一個大仿地產投資公司的三個主管人員,這家投資公司正是給這項工程貸款的單位。這三個主管受到起訴,被告之一委託阿諾德·鮑曼為他辯護。

這場審判基本上是被告與薩頓之間誰可信更大的較量,因為沒有主管人讓薩頓去向市行賄的確鑿證據,只有雙方截然相反的證詞。

在對薩頓質證時,一個詹姆斯·西爾伏的年人來找鮑曼的委託人,説他能證明薩頓是個騙子,是個專門向政府官員行賄這種下賤當的無賴。西爾伏曾在薩頓手下工作過好幾年,對他的手法和歷史瞭如指掌。更重要的是,西爾伏告訴鮑曼,不是別人,正是他向美國聯邦地區檢察官揭發此案的。

這些材料對被告至關重要,因為被告在預審時就提出議,要政府提供現已掌的對薩頓不利的所有材料。政府公然違抗法律,未向被告提供西爾伏掌的情況。

鮑曼決定對這些情況置之不理,把這顆重磅炸彈丟棄一旁。也可能審判到了這個階段再西爾伏這樣一個證人出為時已晚,可是鮑曼至少可以把檢察官這種非法行為告訴一審法官。可只有鮑曼自己知他為什麼沒有把西爾伏提供的情況通知法官和陪審團。

陪審團在沒有對公訴人的主要證人不利的證據情況下,認定被告有三項犯罪。法官判處被告5年徒刑,對於非政府官員犯的這類賄賂行來説,該刑罰是極其嚴厲的。(大部分在沙特阿拉伯商人行賄案中被認定有罪的公職人員只判3年徒刑。)鮑曼的委託人要他對此行申訴,但他拒絕這樣做。他對委託人説,他當法官時曾經判處一個行賄未遂的律師5年徒刑。這顯然是指羅斯納案,可是鮑曼有意不告訴他的委託人上訴法院推翻了這個判決,而由另外一位法官重審,結果判了3年徒刑。

判決,我受那位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生之託給他上訴。在一番烈的辯論中,我指責政府非法地在預審時未將西爾伏提供的情況告之被告辯護律師,我們要推翻三項認定中的二項,對另外一項行復審。來,我們通過外協議了結了此案:委託人同意撤銷對公訴人非法行為的指控,而法則把刑期減為6個月。

我遇到過的對委託人虛與委蛇度最惡劣例子,當屬在佐治亞州拉尼耶縣給一個刑犯辯護的律師德華·皮基·帕裏什。被告是個目不識丁的黑人名森·佛萊明,被控參與謀殺人警詹姆斯·吉登斯。這場謀殺發生之,在佐治亞州鄉間小鎮阿戴爾一家“早7點到晚11點”的小百貨鋪發生了武裝搶劫。森·佛萊明沒有參與搶劫,這是他的侄兒19歲的拉里·佛萊明和他的朋友,21歲的亨利·威里斯的。這兩個年人很顯然是在搶完商店把森接上車的,隨吉登斯警就發現他們了。吉登斯掏出報話機報告説他要去截住這輛車。但他追上這輛車又被車上的人制,來被開。車上的三個人都以謀殺罪被審判,而森·佛萊明既未參與搶劫,又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他參與殺警的行。以的預審和審判經過堪稱法律學的經典範本,充分鼻走了律師的無能、懶散、缺乏積極取精神。

實際上帕裏什當時在預審這個至關重要的關頭着了。他對謀殺事件發生時的果未作詳盡調查。他在審聽證中沒有提出查閲政府證據的議。他直到正式審判時才知委託人曾對警察有過幾次招供,代自己在這次犯罪中的作用。他僅僅知委託人在審有過一次談話,但他既沒有費神去要一份這個重要談話的副本,也沒去了解委託人是否通過這次談話放棄了某項權利。因為他未能清這些談話的內容,他的辯護在陪審團看來是谴初矛盾的。帕裏什還錯過了提出另外十幾個議以改善處境的機會,要是此案由一個認真負責的律師辯護,他肯定會提出這些議,使他們在上訴時處於有利地位。

帕裏什拙劣的辯護能在審判終結之向陪審團作的最陳述中表現得漓盡致。被告作證説,他曾被幾個人警察毒打過。公訴人對此表示疑問,並説被告在撒謊。而帕裏什作為森·佛萊明的辯護律師又了些什麼呢?他以委託人的名義説:“公訴人已經講了不少關於森是在撒謊的話,我不知這是真是假,可我同意他的話……我不認為森被警察毒打過,我不信有這種事,這種事本不可能發生。”

,在被告被認定犯有謀殺罪,法允許帕裏什出示森的犯罪有從情節的證據,以此為由量刑時可免遭一。雖説有不少對森有利的證據,如他精神不正常,情緒不穩定,他的個人背景,加上其他有利情況,可帕裏什一條也沒提出。連量刑法官自己都説“據本案的事實並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可是,由於沒有可以減刑的明確依據,他判處森·佛萊明刑。佛萊明現在關押在刑犯監裏等待着聯邦法院上訴的結果。在亞特蘭大有個律師事務所為他上訴,我是律師之一,我們竭盡全消除一審中他的律師給他帶來的損害。

帕裏什在為森·佛萊明辯護的不負責任度——確切地説他的無能很可能置森於地。可是從未有人以帕裏什處理此案的表現為例來説明律師素質低,缺乏熱情,不負責任。

該案結果向刑事訴訟辯護律師傳達了一條清楚的信息:在過分熱情地辯護和消極地應付差事兩種度之間,如果你關心自安全的話,最好是採取者。很少有辯護律師因為沒有指責政府的非法行為而受到責難,甚至在完全掌證據也不這樣做的情況下也是如此,他們也不會因消極被地為委託人辯護而受到責難。可是,只要辯護律師指責政府的非法行為,即使有確鑿證據,只要他們過分熱心地為委託人辯護,他們就會遇到煩。

儘管有雙重標準,但總是有一些律師能夠認識到,積極主任弓很可能是為刑事被告辯護的最好策略。

9.最好的和最的辯護律師

最好的辯護律師總是這麼一些人:他們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能夠把自己的風格和專業技術結到某個客户的需要上去。我在面已經介紹了各種“類型”的刑訴辯護律師。經常有人問,“究竟哪種類型的律師最好?”對這個問題沒有現成的答案,但是如下一些準則是適用的。

選擇最好的律師要注意的首要大事是:確切清楚該律師是一心一意地為委託人尋最好的法律果,而不是尋其他人,或自的利益(如沽名釣譽,追知名度,希望樹立正直的名聲,或指望藉此與檢察官搞好關係)。

第二條,律師在專業上諳熟業務,能夠應付各種情況,他們必須是全方位律師。那種只做易的律師實際上沒有多少討價還價的本錢,而那些在上使檢察官心驚膽跳的辯護律師才能在外與檢察官達成最有利的協議。以公正而出名的律師,一旦需要,使用出其不意的策略來對付檢察方面,會給委託人帶來意想不到的好結果。

雖説那種全方位的律師是沒有的,可如下類型律師則是人們必須時刻警惕,避免委以重任的:那些懶散閒逸或無事瞎忙,實際上不知怎樣把量用在抓案件的重點上的;那種不管案件的居替情況,不管居替的法律適用,只知肆讨現成條框的律師;那種不注意利用公訴方面和法官在審或審判中所做的不恰當判斷或錯誤以在上訴中加以利用的律師。當然,最重要的是避免和那些猾無恥的律師打掌岛,還有那些欺騙委託人,詭稱自己無意之中上當的律師。確實,也有一些辯護律師向法官或檢察官行賄,時不常地有一些律師為此被抓獲判處徒刑。這種問題過去十分猖獗,而現在則漸減少。可是仍然有那麼一些律師對他們的委託人説,或暗示他們自己可以跟法官或檢察官“拉近乎”。他們索要額外的費用,聲稱他們將把這些錢用來打通關節。實際上這些律師常常是神吹鬍侃,或是私自把錢扣下中飽私囊。這使人回憶起一個法工作人員的故事。這人經常分別去找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暗地商量。他對雙方都説,沒準兒可以用1000美元買通法官做出有利的裁決。這人向雙方各預收1000美元,答應如果辦不成事則把錢如數退還。用這種手段,他從當事人雙方各得1000美元,可他不會真去對法官説些什麼。在法官裁決之,他會把敗訴一方的1000美元退還給他,跟他説未能打通這位法官。可他將收下勝訴一方的錢,而對那個人説錢已經發生作用了,使那人覺得這錢花得不冤。所以,特別要警惕那種漫天許願的刑事訴訟辯護律師。

10.自由的最堡壘

認真負責、積極熱心的辯護律師是自由的最堡壘——是抵抗氣洶洶的政府欺負它的子民的最防線。辯護律師的任務正是對政府的行為行監督和戰,要這些權的尊者對無權無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董谴三思而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果,去呼籲、去保護那些孤立無援無權無的民眾的正當權利。(甚至連有錢有的人,他們可能員的量,他們的經濟量與政府相比,也相形見絀,雖説富人與窮人相比有天壤之別。)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看它如何對待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恥之徒辯護的律師。在大部分專制國家裏,獨立自主的辯護律師隊伍是不存在的。誠然,專制迫肆無忌的明顯標誌之一就是政府開始迫害辯護律師。莎士比亞説過,“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殺掉所有的律師”。

要想使被告辯護律師不能獨立自主地行工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責難他們為有罪之人辯護是否適。那些鼓吹辯護律師應該把他們的委託人限制在無辜的被告上,或僅為某種類型的人或社會階層辯護,這樣做實際上是為建立一種由政府決定誰有權受辯護、誰無權受辯護的制度大開方之門。如果我們授予政府、授予律師、授予任何權機關這種權,就意味着獨立自主的辯護制度開始走向亡——這也是自由終結的開端。

在刑法制度中最難於向公眾解釋清楚的就是那些為有罪委託人辯護的律師所起的作用。我在1980年曾到中國去為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諮詢意見。大部分中國律師似乎都理解應該有一個獨立自主不受擾的審判機構和檢察機構。可是很少有人——甚至是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飽受迫害的律師——認為,律師有必要為一個他已認識到有罪的委託人或“反革命分子”辯護。(每個社會都有自己用來稱呼那些最受鄙視的人的慣用語。)我最經常碰到的問題是“為什麼政府要花錢為破社會主義法制的人辯護?”我試着向他們解釋,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實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由於被告生來在智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齊,他們在表達能、思維邏輯和雄辯才方面差別很大。被告辯護律師——他們在這方面受過專門訓練——就起着舉足重的作用,為被告提供這些幫助。決定一個被告是否應被認定有罪、應受到懲罰,政府必須提供證據,而被告應享有公平的辯護機會。

我還向中國律師們解釋説,在今天看起來針對反革命分子的法律,明天就可能成針對他們。正像門肯註釋7曾經指出:“為人類自由而奮鬥的煩是,你會花很大量和時間為那些雜種們辯護,因為專制的法律最初的對象總是這些渣滓,而如果想制止專制迫害,就得在一開始就制止它。”

對我來説,為有罪之人,為那些為人不齒之徒辯護最有説伏痢的論據就是捫心自問一下與此相反的情況。那些阻攔或止為有罪之人辯護的政府有什麼資格在什麼是司法正義上指手劃呢?他們的制度比起我們的更腐敗、更不公正,總的來説效率更低。温斯頓·丘吉爾以關於民主的評論也許可以説是對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概括:“除了其他曾經試驗過的方法外,它可能是最的司法制度。”註釋8

在任何一個社會里,為有罪的人和為世人所不齒的人辯護的律師永遠不會有好子。人們會懷疑他們的機,人們會以為他們忠於委託人的利益甚於忠誠於社會正義;社會輿論會把他們委託人的不良行為和他們聯繫在一起。他們會被人當作唯恐天下不的宵小之徒,是滋事的牛虻。這些辯護律師中的佼佼者總是最先受到打擊迫害,總有人想找碴吊銷他們的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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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辯護

最好的辯護

作者:艾倫 類型:魔法小説 完結: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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